福建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7-11-18 12: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保安员资格考试。
第三条 保安员职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从事下列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取得《保安员证》,持证上岗:
(一)保安服务公司从事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人员;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人员;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坚持公正、规范、严格、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由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铁路、民航系统的保安员应当参加地方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保安员资格考试,并领取《保安员证》。
第二章 报 名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当填写《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第七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报名、政审等依托福建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实施。
第八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报名点设在基层公安派出所,也可设置在市、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九条 报名点在接受保安员考试报名时,应当留取考试申请人的十指指纹信息,采集数码照片。
采集的指纹信息应当符合《十指指纹信息卡式样》(GA/T790-2008)等相关行业标准,指纹信息存入当地公安机关“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资料库,指纹卡编号采用“BA”+“身份证号”的形式编制。
照片采集可以通过访问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获取“二代证”相片,也可以现场拍摄数码照片。采集的照片信息存入福建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不收费。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一条 报名点应对考试申请人提交材料和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考试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已受理的保安员考试申请,报名点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制作《保安员资格审批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考试申请: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考试的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应重新核实。
第十三条 经审核准予考试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通过福建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统一公布准考信息,申请人通过身份证号下载打印《准考证》,或由报名点打印准考证及时发放给申请人。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四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编排考场。
考试一般采用机考的方式,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卷考,实行闭卷考试。试题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抽取,不少于100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成绩60分以上者为合格。
第十五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提前在福建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网(互联网端,网址:http://lg.fjgat.gov.cn/ba.jsp)或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报名、考试地点、时间、方式、要求,领取《准考证》和《保安员证》的方式,考试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六条 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准考证》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迟到超过15分钟的,不得进入考场,作为缺考处理;开始考试后30分钟内,参考者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在保安员考试考场显著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内容包括考场纪律及考生注意事项等。
第十八条 考生应遵守考场规定,独立进行考试。考试作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每个考点应安排1名以上民警担任主考,进行现场组织和实地监督;每个考场应当安排2名以上考务人员进行监考。
第二十条 机考考生应严守操作规程,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公安机关考试组织单位工作原因影响考生考试成绩的,应当安排重新考试。采用卷考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阅卷评分,评分可采用机器评分或人工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及时公布成绩。考生可通过福建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网端)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生考试不及格的,可以向设区市公安机关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免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安员体能(跑步、俯卧撑、仰卧起座等)和技能(队列、执勤勤务、消防常识、灭火器使用等)测试办法,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五章 发 证
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制作保安员证并发放给考生,也可转交各报名点发放。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标准印制空白的《保安员证》,并采用电脑打印的方式制作《保安员证》。《保安员证》不得涂改,手写信息无效。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将考生报名、公安机关审查、成绩确认单等保安员资格考试材料建档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